房地合一 常犯7大錯誤

 

 

 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自2016年1月1日起,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(含)以後取得的房屋、土地,或2014年1月2日(含)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、土地,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(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)。近期查核常見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或一時疏忽,而未辦理申報,民眾未申報國稅局除發單補徵外,若達處罰標準還會裁處罰鍰,為此該局整理出常見未申報類型,提醒納稅義務人加以注意,避免未申報遭補稅處罰:

 

一、誤認僅出售土地無須申報:交易房屋、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,均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。

 

二、誤認交換無須申報: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,仍屬交易應辦理申報。

 

三、誤認虧損無應納稅額無須申報: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,均應辦理申報。

 

四、誤認交易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: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,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。

 

五、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(建)號之土地(房屋)持分,嗣後一併出售,誤認不屬於新制課徵範圍:其出售2014年及2015年取得未滿2年或2016年以後取得持分,仍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。

 

六、二親等「買賣」案件,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新制: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課徵目的及範圍不同,應分別辦理申報。

 

七、2016年以前繼承土地或建物部分持分,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未滿2年或2016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併同出售,誤認新持有部分無須申報房地合一新制: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部分未滿2年或2016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部分,屬於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,該部分持分應辦理申報 

 

該局進一步說明,應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,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,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,即無應納稅額雖無漏稅罰,仍會處以3,000元以上、30,000元以下之行為罰。

 

該局呼籲,納稅義務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,應詳加檢視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,並如期辦理申報,以免受罰,並可多加利用「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(網址:http://www.tax.nat.gov.tw)」辦理網路申報,以計算正確應納稅額。如有相關疑義,可逕洽戶籍所在地所轄分局、稽徵所專人諮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-000-321洽詢。

 

 

作者:MyGoNews方暮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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