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地合一的重購退稅,近來慢慢成為屋主必問的問題

在實務上,民眾對房地合一承辦認定或許都還在摸索學習的階段
很多規定具體要如何認定,其實也是由個案慢慢累積
比方說
準備出售的房子 原本是空戶,現在要成交簽訂買賣合約了
那最慢要何時遷入戶籍才符合認定
早期可能會用公契簽立日前做基準
然而近來有些國稅承辦人,會以私契簽立前來做判斷
有些甚至還有要提供水電單據來查核
為何會這樣呢?
原來房地合一重購退稅,相較舊制跟土增稅來說
除了要基本的設籍自用外,還多了"居住事實"的認定
都還有聽說,稽查人員會跑去問管理員的
這是很細的認定,在實務上不可不察
常常賣方等簽完約後,才想到要做節稅規劃
這就會增加操作上的難度
也可能失去節稅的機會
所以啦,稅法真的很雜,每個人的態樣都不一樣
賣方屋主要出售房子前,最好都要提前了解並規劃
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都歡迎來事務所詢問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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